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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造价工程师考试:承包商主要的索赔项目(五)

www.zige365.com 2009-5-21 15:33:46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 变更的两种类型
  在承包商看来,FIDIC条件中有关额外或增加工程的变更指示有两种类型:第一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工程,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工程师也承认需要做出变更;第二种,工程师指示承包商完成,实际上需要做出变更,但工程师不承认有做出变更的必要。
  第51和52条中写入的条款只能让这两条处理第一种类型的变更。这两条在起草时假定了工程师会毫无遗漏地认识到何时需对工程做出变更并及时发出指示。但是这两条并没有意识到需要做出变更让承包商取得额外的付款,然而基于下面要提到的理由,工程师关于他自己的指示是否构成变更的决定并不是最终的,对承包商没有约束力。结果,事实上就出现了第二种变更,即工程师命令承包商完成某种实际上的需要,但工程师却不承认需要变更的工作。虽然第二种变更更容易产生争议,但也容易成为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根据,下面先讨论第一种变更,因为第51和52条对此有明文规定,并且第二种变更的基本因素同第一种变更的基本相同。
  (1)工程师承认的变更 
  (i) 书面指示的要求。
  第51.2款要求变更由工程师发出指示。该款规定:“承包商在没有接到工程师指示时不得进行任何变更”,而且按第2.5款,工程师的指示必须书面发出,结果工程师的书面指示通常构成支付工程变更款的先决条件。但是,第2.5款并没有规定书面指示的具体形式。例如,工程师签了字的图纸或同工程师开会的备忘录经他签字之后就行了。工程师的书面指示还可以先由他口头发出,然后再于该指示执行之前或之后由他书面确认,例如,可由工程师签发期中付款证书来确认,让业主向承包商支付变更工程款。
  工程师的口头指示不一定非要工程师本人书面确认。如果在发出口头指示7天之内,承包商书面向工程师确认,而且该确认在7天之内未遭到工程师的书面否定,则该口头指示就可以认为是工程师的指示。这样,承包商寄给工程师的确认信在适当的场合也可以满足这种指示的要求。 (ii) 变更 
  第52条确立了如下原则:如果工程师认为可用,则额外工程要根据合同中载明的单价和价钱估价。如果合同不包含可用于变更工程的单价和价钱,则第52条规定,合同中的单价和价钱只要合理应成为估价的基础;如果不合理,在工程师同业主和承包商适当协商后,由工程师和承包商协商确定合理的单价和价钱。若双方不能取得一致,应由工程师确定他认为合理的单价和价钱,并随即通知承包商,并将通知的一个副本交给业主。
  上述单价和价钱通常列在工程量清单中构成合同的一部分,其中一般包括利润。因此,承包商最好根据第51和52条提出索赔,而不要根据仅付“费用”不给利润的条款,例如第12条。
  工程师指示的额外工程如果妨碍了承包商在规定的竣工时间之前完成工程或工程的任何一个区段,也允许承包商要求延长时间,并因为工作时间超过了合同的规定而要要求得到经济补偿。
  (iii) 通知的要求 
  任何一项索赔均需在工程师指示发出后14天内,除省略工程之外,变更工程开始之前,由承包商书面通知工程师其索要额外付款或改变单价或价钱的意向。如果不遵守此项通知要求,根据51和52条提出的索赔将被拒绝。这项要求是对53条中通知和保存当时记录要求的一个补充。
  (2)工程师不承认的变更
  第67条“争端的解决”规定争端的解决最终依靠的是国际仲裁。第67.3款规定,如果诉诸仲裁,则“仲裁员有权公开、审查并修改工程师的任何决定、看法、指示、判定结果、证书或估价结果。”由此可以得出结论,只要工程师向承包商发出指示,承包商认为此指示构成一项变更,而工程师却拒绝承认如此,则工程师的指示(以及他的其它决定或观点)在提交仲裁时就要公开、由他人审查和修改。第67条规定仲裁员是合同的最终解释人。仲裁员将确定工程师的指示是否构成变更(或者根据业主的请求,确定工程师认为是变更的指示是否为事实上的变更)。如果仲裁员在准确解释合同之后确定工程师指示的工程已超出工程原有的范围,已构成事实上的变更,则承包商有权要求支付此项工程的款项。付款的基础与假设工程师根据第51条本应承认该工程为变更的情况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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