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不利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工程决算争议的平息。
由于材料信息价不准,加之当前有关建设工程决算的一些文件规定得不够明确,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在工程决算中时常因文件的适用而发生理解争议,双方对文件断章曲义,利我则用的现象屡见不鲜。对于材料信息价适用尤是如此。由于材料信息价不准确,施工方往往坚持按原合同预算价格进行决算,至于实际市场材料价格的降幅(但高时施工方往往要建设方办理价格鉴证或要建设方自己去购买)是不管的,理由是执行合同预算。而建设方明知对方是低价购买而按预算时的高价决算,自然主张据实调减。于是争议势必难免。如前述的铝合金消防箱,工程预算价的供应价为1210元/只,某建设单位实际安装70只,市场实际供应价为600元,降幅为100%,仅此一项就得多出一倍的钱——4.2万元,如果加上间接费则会更多,建设单位自然不会同意,于是争议必起。如果信息价的误差比例控制在5%左右,也许比较容易协商,减少纷争。
六、不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结算纠纷。
当前因工程结算争议诉之人民法院的纠纷案件仍然是居高不下。人民法院对确定工程价款的基本做法是委托社会上具有专业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由于鉴定中对合同未另行约定材料价格的建筑材料一般采用信息价,因此所作出造价鉴定结果往往高于实际工程投资额,导致结论不准。如果鉴定结论不采用信息价而采用市场实际材料价,由于工程时过境迁,很难在事后摸准当时实际施工所用材料的真实价格,除给法院审判人员和鉴定单位增加市场调查的工作难度外,双方当事人难免又因材料价格的调查与确认发生新的争执,最后的鉴定结果也不一定是准确、公正的。人民法院依此鉴定结论所作出的裁判就难免有失公正了。判处结果显失公平后,一方当事人难免不服而上诉,甚至再鉴定或申请再审,增大诉讼投入且难平争议。笔者所在法院所审的一起工程造价算纠纷案件,一审鉴定结论与二次鉴定结论的造价差额竟达300万元以上,使得一审判决和二审判决的结果截然相反。这之中,原因复杂多样,但信息价格的不准确也是原因之一,了解此原因,自然就不难理解某报报导的一工程价款纠纷历经七次造价鉴定的新闻背景了。
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的不准确的危害可能或已经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甚至政治生活的相关方面,应当引起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和社会各方面的关注,采取得力措施予以遏制。政府职能管理部门应加大对信息价制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省级定额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地、市、州级定额管理单位的业务指导,严格规定编制与发布工作的原则、方法和程序,确保编制工作的规范性;信息价格编制单位要提高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全面、准确的调查、收集和分析市场建材价格资料,客观、公正地制定和发布信息价格;人民法院在处理工程价款纠纷案件——特别是无效建设施工合同工程造价纠纷时,应本着公平、求实原则,据实对建材信息价与市场实际价间的差额进行合理调整,以确保裁判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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