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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www.zige365.com 2011-8-25 16:48:5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因在工程咨询工作中有重大过失,受过行政处罚或撤职以上行政处分,且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至申请注册之日不满2年的;受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因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而被撤销注册不满3年的;
    (三)在申请注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初始注册每年集中办理一次,办理时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前两个月向社会公告。初始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继续注册

    第十四条 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在注册期满前提前3个月申请办理继续注册手续。申请人同时要求变更注册的,应先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五条 申请继续注册,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注册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和职业道德证明材料;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认可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第十六条 继续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并在申请人注册证上签署继续注册有效期。

    第十七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不予继续注册:
    (一)不接受执业检查或受到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条规定的处分尚未期满的;
    (二)未能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的;
    (三)在申请继续注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应给予继续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继续注册每年集中办理,有效期为3年。

第四章 变更注册

    第十九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需要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应申请变更注册。

    第二十条 申请变更执业单位,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单位变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注册证》及复印件;
    (三)新执业单位出具的正在生效的一年以上任用(聘用)证明;
    (四)申请人与原执业单位的解聘证明。

    第二十一条 申请变更专业,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变更注册申请表(专业变更)》;
    (二)执业单位出具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工程咨询业绩证明材料(业绩认定标准见附件一);
    (三)学制在1年以上的与新申请专业相关的专业培训、学历或学位证明;

    第二十二条 变更注册申请由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变更注册,每年最多申请一次。

第五章 注销注册

    第二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应予注销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满未获准继续注册的;
    (二)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三)服刑;
    (四)脱离工程咨询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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