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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工程师考试(投资)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www.zige365.com 2011-8-25 16:48:5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注册被依法撤销,或者注册证被依法吊销的;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注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初审机构根据执业检查情况提出注销处理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二十六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定期公告。

    第二十七条 被注销注册的人员,在具备申请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初始注册条件后,可以重新申请初始注册。

第六章 注册办理期限

    第二十八条 初审机构提出初审意见的期限为20个工作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收到初审机构的初审意见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不能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理期限之内。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初审机构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及时纠正注册工作中的违法和违规行为。

    第三十条 经核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做出撤销注册的决定:
    (一)初审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的;
    (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六)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初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国家发展改革委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注册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三)在受理、审查、批准注册登记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注册申请或者不予注册的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初审机构工作人员在办理注册登记、实施执业检查过程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初审机构实施注册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责令改正,责成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注册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注册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准予注册决定的;
    (三)擅自收取注册登记费用的。

    第三十四条 初审机构每年定期对本地区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在其注册证上做出记录,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各地区的注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检查。

    第三十五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子警告一年处分:
    (一)变更执业单位或专业,不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
    (二)超越规定专业执业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给予暂停执业一年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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