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4)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抵押权因所担保债权的消灭或抵押物的灭失而消灭。 5、抵押权的实现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提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立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格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提供抵押的第三人,在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6、最高额抵押 借款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四)质权 1、概念 质权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由债权人实现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现实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从拍卖、变卖的价款中获得优先受偿的权利。 2、种类 质押根据质物的不同,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 (1)动产质押是以动产为质物而设定的质押,对于用作质物的动产,通常没有特别的限制,只要属于出质人所有的、且可以转让的动产,均可设定质押。 (2)权利质押是以一定的权利为质物的质押,可以设定质押的权利,通常为票据、提单、仓单、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上的权利,以及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性权利。 3、质押合同 (1)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 (2)属于动产质押时,自质物移交给质权人占有时,质押合同生效;属于权利质押时,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质押合同生效。 (3)质押合同包括: ①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金额; 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③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④质押担保的范围; ⑤质物移交的时间; ⑥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4、质押的效力 (1)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但当事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就上述各项另行约定,在有特别约定时从约定。 (2)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不受法律保护。 (3)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时,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不能妥善保管质物,可能致使其灭失或者毁损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者要求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 (4)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5)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额,应当作为出质财产。质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时,质权也消灭。 5、质权的实现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履行债务时,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质权人应当返还质物。 (2)债务履行期届满而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致使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也可以依法拍卖、变卖该质物。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为债务人质押担保的第三人,在质权权人实现质权后,对债务人有追偿权。 (五)留置权 1、概念 (1)指债权人依特定的合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在该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变卖而优先受偿的权利。 (2)我国仅对于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