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留置的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但在留置的财产为可分物时,留置物的价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2)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物灭失或者毁损时,留置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留置权的实现 (1)债权人与债务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时,债权人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在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2)在该确定的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依法拍卖、变卖留置物。留置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3)留置权因债权消灭而归于消灭,或者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并被债权人接受时而归于消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