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国家虽然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要抵减职工个人的税前扣除限额,如丹麦、英国等国家。
有些国家虽然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是有限制条件。如捷克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养老金计划开支,若不超过工资总额的5%,则不构成职工的应税所得;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人寿保险费,如果被保职工只有在投保60个月以后而且年满60岁才能领取保险金,则不超过12000捷克克朗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挪威规定,企业为其职工集体投保的合法的养老金保险,职工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只对部分职工投保的,则需要计入受益职工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再如法国、瑞典,都规定企业为其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在限额以内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有些国家则规定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私人保险费应当计入职工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芬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等国家。
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对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税,各国税法都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只是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扣除额的限制。即便是法定缴纳的部分,有些国家也有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的限制。
这种限制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是体现社会公平的需要。社会保险税作为社会保险制度的主要资金来源,主要是为了保障居民的基本生活需要,对于低收入群体要体现一定的救济保障功能,对于高收入群体则不可能也不应该提供高额的“回报”。但是,社会保险税是按照工资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的,而且今后的保障水平与现在的缴纳水平有一定的关联(在设立个人账户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今天缴纳的金额越多,今后领取的金额也越多)。对于这种保险模式如果不加以适当限制,则不仅难以调节个人收入差距,反而会加大贫富悬殊。社会保险税通常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纳,职工工资水平越高,缴纳的保险税也就越多,意味着其从企业得到的福利就越大,今后的保险水平也更高。因此,为了消除社会保险税的这种不利于社会分配公平的累退性,不少国家都对社会保险税的征收额设定下限和上限:收入低于规定标准的个人可以免缴社会保险税,也能够享受基本社会保险;收入高于规定标准的个人,收入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再缴纳社会保险税,相应地今后也不能获得高水平的社会保险,但是高收入群体可以选择商业保险以期达到更高的保障水平。而社会保险税征收的上限,即同时意味着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有些国家在征收社会保险税的时候不设上限,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作了限制。例如,波兰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税税额有上限,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没有限制;但是个人按照8.25%的税率缴纳的医疗保险税税额没有上限,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则规定不能超过工资的7.25%.葡萄牙规定,个人按照11%的税率缴纳社会保险税,税额没有上限,但是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的时候与工会会费、辞职违约金一起规定了最高限额,即纳税人在计算工资、薪金所得的时候,可以扣除以下四项中的最大者——3237.41欧元(2005年标准)、社会保险税、工会会费的150%、辞职违约金。另一方面是社会保险费用扣除与今后对社会保险金收入征税的权衡。一般来说,按照所得税的基本原理和计算规则,费用的税前扣除与相应收入的征税是对应的:如果某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作为费用可以扣除,则此项支出在下一个环节作为收入的时候就应当征税;反之,如果某项收入不征税,则为取得该项收入所发生的费用也不应当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扣除。缴纳社会保险税是为了今后取得社会保险的权利,这犹如商业保险中支付的保险费与领取的保险金的关系,保险费的扣除与保险金的征税两者要相匹配。德国对社会保险税的扣除限制就具有这样的性质:德国只对部分社会养老保险金征税(虽然征税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如2006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中只有52%的部分纳入应税所得征税。与此相适应,该国也只允许个人缴纳的部分社会保险税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2006年的扣除比例为62%(扣除比例也在逐年提高),而且有总额的限制,即最多不能超过12400欧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