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私人保险费的扣除。
与企业缴纳私人保险费类似,除了法定的社会保险税以外,职工个人也可能发生参加补充社会保险、企业养老保险和购买商业保险等私人保险方面的开支。对于这方面的开支是否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各国税法的规定差异比较大,简单地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情况:
一是私人保险费的扣除未见限制性规定,如奥地利、加纳、挪威等国家。
二是有限制地允许扣除私人保险费,采取这种做法的国家占多数,如加拿大(保险计划必须在政府注册,扣除有限额);丹麦(扣除有限额);爱沙尼亚(扣除限于个人应纳税所得额的15%以内,医疗保险费不能扣除);芬兰(医疗保险费可以扣除,但是人寿保险费不能扣除);希腊(人寿保险费扣除有限额);韩国(扣除有限额);卢森堡(扣除有限制)。限制私人保险费扣除的方式与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税的扣除限制相似,有的规定扣除比例或者扣除限额,有的限于政府批准的保险项目。例如,英国规定,从2006年4月起,经注册的养老金计划缴款可以申请在限额以内扣除,限额有年限额(2006-2007财政年度为215000英镑)和终身累积限额(150万英镑),个人缴纳的部分加上企业为其缴纳的部分如果超过了上述限额,则超过部分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是规定不能扣除私人保险费,如澳大利亚、捷克、波兰等国家。
个人领取社会保险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个人因参加社会保险而领取的社会保险金,增加了个人的收入,而且在过去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所纳的社会保险税已经得到税前扣除,在理论上自然可以将其纳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畴。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各国对于具有补助、救济性质的社会保险金如工伤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以及一次性领取的养老金,往往免征个人所得税(也有例外,如法国就规定失业金也要征税);对于定期领取的养老金,则通常按照普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如塞浦路斯、丹麦、爱沙尼亚、芬兰、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韩国、卢森堡、挪威、波兰、葡萄牙、斯洛伐克、西班牙、斯里兰卡、瑞典、瑞士、英国等国家,或者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或者设列养老金所得。只是有些国家规定了一定的免征额,如奥地利、捷克、土耳其等。德国则如前所述,只将养老金所得的一定比例纳入普通所得征税,而且征税比例逐年提高。日本则规定因伤残和死亡取得的法定养老金免税。也有对国家养老保险金不征税的国家,如荷兰、克罗地亚等。
对于因参加私人保险而取得的保险金,多数国家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只是通常比较强调对保险金的征税与保险费的扣除相对应。在理论上,通常把保险金看作保险费的投资所得。因此,在操作上,缴纳保险费的时候通常不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而在领取保险金的时候扣除保险费以后按照净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这样,对于养老保险来说,就存在养老保险费的支出流与养老金的收入流的配比困难。在实践中,通常根据养老金预计领取的年限,把已经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支出计算摊抵养老金收入。养老金的领取年限一般按照第一次领取养老金时官方公布的死亡率确定的平均预期寿命确定。捷克、挪威、瑞士等都采用这种方式对私人养老金征收个人所得税。另外一种选择是:在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候允许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