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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最新税务师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民事诉讼法2章

www.zige365.com 2008-7-1 14:09:58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物权概述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物的法律特征: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可使用性;特定性;独立性。

  2、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与其他相关权利比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性财产权。(3)物权是对世权。(4)物权是绝对权。

  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一个标的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允许有互不相容的两个以上的物权同时存在于同一标的物上。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均由法律规定,不得由当事人自由创设。 
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均应当具备法定的公示方式的原则。 

  4、物权的分类

  根据物权法规定,物权主要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三大类。根据不同种类物权内在本质特征还可以划分为若干情形的物权。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有物享有的物权。他物权,是指权利人根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对他人所有之物享有的物权。所有权之外的一切物权均为他物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不动产物权,是指以不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是占有和交付;不动产物权的享有和变动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3)主物权与从物权

  主物权,是指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独立存在的物权。从物权,是指从属于其他权利,并为所从属的权利服务的物权。主物权能够独立存在。而从物权的存在须以它所从属的权利的存在为前提,主权利消灭时,从物权也随之消灭。

  「例题」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当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B.甲与乙之买卖合同无效

  C.乙得请求丙交付该玉器

  D.乙得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D

  「解析」A.错。甲与乙买卖合同成立在先,但它只是一个合同债权,甲对玉器仍享有所有权,并且甲与丙购买玉器是真实意思的表示,因此,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有效。B错,因为双方就合同达成一致,合同即时成立并且生效,该合同不是特殊买卖合同,不存在以交付才生效问题。C错,此时丙已经取得该玉器的所有权,乙无权请求丙交付该玉器。D对,乙甲之间的合同已经成立,甲负有交付玉器的合同义务,因为玉器已被丙买走,这形成事后履行不能,可以免除甲的履行义务,但甲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

  二、所有权

  1、所有权概述

  (1)所有权的概念和特征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所有权的特征:①所有权具有自权性。②所有权具有完全性。③所有权具有归一性或整体性。④所有权具有恒久性或永久性。⑤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2)《物权法》中规定的所有权的类型

  ①国家所有权。国家所有权的主体是国家,具有明确性、唯一性和统一性。

  ②集体所有权。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除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物之外,其他种类的物原则上都可以成为集体所有权的标的。

  ③私人所有权。广义的"私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团体;狭义的"私人"仅指自然人。法律未禁止私人所有的财产,均可成为私人所有权的标的。

  2、所有权取得和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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