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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法二》考点纲要:企业所得税(11)

www.zige365.com 2009-10-13 13:47:4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但因未获利而尚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其优惠期限从2008年度起计算。
(三)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适用范围
根据国务院实施西部大开发有关文件精神,财政部、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联合下发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中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
(1)对设在西部地区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民族自治地方的内资企业可以定期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凡减免税款涉及中央收入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需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3)对在西部地区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企业,上述项目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如下优惠政策:内资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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