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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注税师考前辅导:新营业税及其实施细则八大看点

www.zige365.com 2009-4-9 14:34:3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看点4:兼营行为及部分混合销售行为未分别核算的,征税原则由“一并征收增值税”调整为“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营业额”,划分原则更加合理明晰。
  新细则第七条规定,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等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同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新条例和细则的主要变化有:
  1.改变过去混合销售行为或征增值税或征营业税的处理原则,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等混合销售行为,其应税劳务和货物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应注意的是,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的是自产货物,而不是销售所有的货物。对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外购货物的仍然视为混合销售行为。
  2.兼营行为的范围由过去的“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调整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同时将“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调整为“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这样调整,首先解决了过去因纳税人兼营行为划分不清楚必须全部征收增值税的合理性问题;其次还防止了纳税人利用营业税税负与增值税税负差异的情况,有意划分不清楚,达到少纳税款的目的。举例说明:某酒店经营歌舞厅(税率20%)、旅店业和饮食业(税率5%)以及商品销售(小规模纳税人税率4%),按照过去规定,如果该纳税人划分清楚其经营歌舞厅、旅店业和饮食业以及商品销售的营业额,则应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但如果其有意划分不清楚,则均可以依照4%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看点5:由“独立核算单位和不独立核算单位”作为营业税纳税人,调整为单位,但不包括单位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设机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也可作为营业税纳税人。
  这样调整主要是解决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的问题,也要处理好对这些单位内部发生行为不纳税的问题。理解该条规定时,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对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其为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结算价款,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也不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有关“独立核算单位”的规定相应废止。
  看点6: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规定更加简捷明了,便于操作。
  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与旧条款相比,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变化:
  1.将“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作为确认纳税义务发生的前置条件。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新条例进一步强调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不能简单地确认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
  2.明确了“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和“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的含义。新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二条所称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是指纳税人应税行为发生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取的款项。条例第十二条所称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在理解该规定时,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是这两个条款的适用前提是提供应税行为,包括提供应税行为“过程中”和“完成”两种情形,但对应税行为提供前收到的款项不能以收到款项的当天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二是收到款项和合同约定付款日期要遵循孰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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