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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测绘条例

www.zige365.com 2010-11-23 11:29:2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四)地图的比例尺符合国家规定。

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样图编制。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将试制样图报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属于全国性地图的,可以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转送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一)印刷、出版地方性地图或者展示、登载未出版的地图的;

(二)展示、登载、插附绘有国界线和行政区域界线的各类地图和示意图的;

(三)制作地球仪、电子地图等地图产品以及在广告、标牌和其他物品上附绘地图的。

专题地图应当有专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经批准出版的地图,应当标明审图号;需要修订地图内容或者改变地图出版形式的,应当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

第二十九条 涉密地图和内部地图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出版、发行或者展示。

第三十条 普通地图不得刊登广告。在专题地图上刊登广告的,刊登广告的面积不得超过地图图幅面积的30%,不得压盖地图内容,影响地图的使用功能。

第三十一条 进出口绘有我国国界线的地图、书刊,进出口单位应当将样品送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家版图意识,协调测绘、工商、新闻出版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地图市场管理,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利益。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地图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章 测量标志保护

第三十三条 永久性测量标志是国家的测绘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的义务。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设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检查、维护,所需经费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 禁止下列危害测量标志安全或者使测量标志失去使用效能的行为:

(一)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的;

(二)在地面测量标志36—100平方米、地下标志16—36平方米的占地范围内烧荒、耕作、取土、挖沙或者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的;

(三)在距永久性测量标志50范围内采石、爆破、射击、架设高压线的;

(四)在测量标志的占地范围内,建设影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的建筑物的;

(五)在测量标志上架设通信设施、设置观望台、搭帐篷、拴牲畜或者设置其他可能损毁测量标志的附着物的;

(六)擅自拆除设有测量标志的建筑物或者拆除建筑物上的测量标志的;

(七)其他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实施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的,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拆迁申请,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第三十六条 位于本省泾阳县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地原点是国家重要的测绘基础设施,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有关宣传、保护工作。

在大地原点半径1000范围内,禁止修建加油加气站、易爆物品仓储场所、养鱼场,实施采掘、爆破以及其他可能危害大地原点地基稳固和影响正常观测信号接收的行为;在大地原点半径3000、方位299°10′±1°329°39′±1°的两个扇形区域范围内,禁止建设海拔440以上的高层建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影响正常观测的行为。具体保护范围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设置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单位应当在测量标志设置完成后,将永久性测量标志的位置等相关资料,按照基础测绘分级管理的原则移交测绘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以上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与永久性测量标志所在地的有关组织和个人签订测量标志管护责任书,明确管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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