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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测绘条例

www.zige365.com 2010-11-23 11:29:23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五)测绘管理及与测绘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测绘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省测绘局是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市(地区)、县(市、区)测绘工作的管理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工作。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按其职责分工,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测绘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测绘工作的领导和测绘科学技术研究,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测绘人员依照规定进行测绘活动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                          

第二章  测绘综合管理

第七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测绘项目,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九条规定的情形外,必须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测绘法实施前,未采用全国统一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的测绘成果,在提供使用时,提供单位应向使用单位说明该测绘成果所采用的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并在测绘成果上注明。涉外建设项目的测绘,均应采用相对独立的平面坐标系统。

第八条 测绘项目属国家等级的大地控制和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其他测绘项目应执行测绘技术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因特殊需要,未能采用或未能全部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时,应在编制的技术设计书中作出规定。

第九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航空摄影、遥感测绘,施测单位应按规定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征得有关军事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外国和境外地区的组织、个人或中外合作组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编制本省行政区域内基础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省级有关部门可以编制本部门的专业测绘规划,报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地籍测绘规划,并由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划组织协调地籍测绘工作,统一管理地籍测绘单位的资格审查和质量监督。

第十三条 从事测绘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技术人员、计量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设施和成果质量保证体系,并向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取得《测绘资格证书》,按规定进行工商、税务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省级有关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驻陕测绘机构,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其测绘资格审查,按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军事测绘单位进行民用测绘活动,须经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发给《测绘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测绘任务。

第十四条 测绘单位应在《测绘资格证书》核准的业务范围和限额内进行测绘活动。《测绘资格证书》不得伪造、涂改、转借、转让。 第十五条从事测绘经营活动,标的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及其他必须公开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揽方。

第十六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活动的单位,施测前应进行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任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七条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合同约定的标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是对测绘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验的指定单位,测绘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供成果样品,测绘项目委托单位也可以委托其进行成果检验。

第三章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

第十八条 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地图编制管理工作,省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商省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省地图出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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