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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年一级建造工程师考试复习指导 重点解析(四)

www.zige365.com 2009-7-31 9:56:45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重点解析]

  《建筑法》笫29条第2款是一个很重要的条款。其重要性主要表现在“连带责任”这个词上。前面我们已经多次说明“连带责任”这个词的重要性。

  另外,我们还要注意“就分包工程”这几个字。也就是说,对于没有分包的部分,是由总承包单位自己负责的,而不是由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的。

  1Z301047 掌握工程监理制度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依法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和建设资金使用等实施的专业化监督管理。

  一、实行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

  《建筑法》第3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可以规定实行强制监理的建筑工程的范围。”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1年1月17日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则对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作出了更具体的规定。

  [重点解析]

  对于上面这段话,我们要理解为:并不是所有的工程都需要委托监理。有的需要,有的不需要。

  对于下文的实行强制监理的范围,重点是掌握第一个层次,即:

  1.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2.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3.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4.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5.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一)国家重点建设项目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1)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3)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4)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5)其他公用事业项目。采集者退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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