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禁止工程监理单位实施的违法行为
根据《建筑法》第34条、35条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还应当遵守如下强制性法律规定:
1.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重点解析]
上面这个强制性规定是必须要掌握的,多次出现在试题中。 采集者退散
2.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监理业务。
[重点解析]
我们注意到,这里用的词汇是“转让”,而不是“转包”。那就意味着分包也是法律所禁止的。
3.工程监理单位不按照委托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监理义务,对应当监督检查的项目不检查或者不按照规定检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重点解析]
这里面又一次出现了“连带责任”这个概念,自然此处也是要注意的知识点。
1Z301050 招标投标法
1Z301051 掌握招标投标活动的原则及适用范围
招标,是指招标人依法提出招标项目及其相应的要求和条件,通过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吸引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的行为。
投标,是指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行为。
一、招标投标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第5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1.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首先要求招标信息公开。其次,公开原则还要求招标投标过程公开。
2.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要求给予所有投标人平等的机会,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排斥或者歧视任何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6条明确规定: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