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是指我国合同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并非所有的合同都受合同法调整,现行合同法只调整一部分合同,即狭义的合同。
(二)不受合同法调整的主要关系类型
目前,部分合同虽称之为“合同/协议”,但却不受合同法调整,主要有如下几类:
1.有关身份关系的合同
如婚姻合同(婚约)适用《婚姻法》、收养合同适用《收养法》等专门法。
2.有关政府行使行政管理权的行政合同
政府依法进行社会管理活动,属于行政管理关系,适用各行政管理法,不适用合同法,例如政府特许经营合同、公务委托合同(如税款代扣合同即是)、公益捐赠合同、行政奖励合同、行政征用补偿合同等。这些合同不是基于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的,因此不是民事合同。
但是,当政府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与他人订立有关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时,应受合同法调整,例如一般政府采购行为(诸如新建大楼、修缮房屋,购买办公文具等)所订立的合同。再如国家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参与出资、转让股权所订立的合同。
3.劳动合同
在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专门法。
4.政府间协议
国家或者特别地区之间协议,适用国际法,如国家之间各类条约、协定、议定书等。
[重点解析]
1.理解广义合同与狭义合同的含义。
1Z302012 熟悉合同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不同的种类。根据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关系,下文择其中重要的分类,分述如下。
一、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划分为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必须采取法定形式的合同,例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必须经过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后才成立,此“批准”即为法定形式。
不要式合同不要求采取特定形式,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形式。合同实践中,以不要式合同居多。
区别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的意义在于,某些要式合同如果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形式,可能不产生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