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造价工程师:消耗量定额的编制问题计价规范学习与思考
|
|
|
|
|
|
(2)在建筑产品供大于求的情况下,《企业定额》只有高于《消耗量定额》的水平,由其形成的建筑产品价格才具有竞争力。但是,《企业定额》的这种水平是在市场竞争中,同企业实际生产力水平不断磨合——即通过竞争的成败,《企业定额》和企业的生产能力达到共同提高——中形成的。 二、《消耗量定额》编制的基本思路 (一)根据《计价规范》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的定额资料 1、以国家基础定额(含“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定额”GYD-901-2002在内的各专业定额)为编制《消耗量定额》的基础定额。 2、以现有的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资料为依据,对缺项部分进行充实。 3、《消耗量定额》的水平,应在基础定额 的基础上适当提高,以促进我国建筑业的发展。 4、定额分册,各分册定额章、节的设置尽量向《计价规范》的要求靠拢。 5、取消综合脚手架项目。保留单项脚手架、系数脚手架、模板项目以供报价参考。垂直运输费、超高费、建筑物超高增加费等应探讨新的确定方法。 (二)《消耗量定额》与基础定额、《计价规范》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的衔接 1、为了便于说明,先将《计价规范》中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表式中的横标目进行说明。 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 表一 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所列项目名称,并不等于《消耗量定额》的分项工程名称;所列工程内容也不是《消耗量定额》中每一分项工程所必须包括的工作内容。清单项目,是一个包括若干分项工程的“综合实体”。 (l)在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中,具有“实体”性质的分项工程,应在《消耗量定额》内设置子目。 (2)在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中,不具有“实体”性质的分项工积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①凡已编入基础定额分项子目中的(如场内超运距、材料加工等),《消耗量定额》也应按平均水平编入分项工程子目中,但综合的内容及有关数据应在定额附录中公布,以便企业在报价和编制《企业定额》时调整。 ②凡未编入基础定额子目中而自成子目的,《消耗量定额》也应单列子目编制。 3、《消耗量定额》计量单位与《计价规范》中的清单项目的计量单位的街接。 《计价规范》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所列计量单位,是清单项目在报价时必须采用的计量单位,不一定是《消耗量定额》对应的分项工程所采用的计量单位。在编制《消耗量定额》分项工程子目时,定额计量单位应尽量和《计价规范》对接,难以对接的,可以采用与《计价规范》不同的定额单位。 4、消耗量定额和《计价规范》在工程量计算规则上的衔接。 在《计价规范》里,清单项目的工程内容中除主体以外的、其它具有“实体”性分项工程的计算规则并未列出:如附录B.1.8,项目编码020108003,水泥砂浆台阶面,计量单位为平方米,其工程量计算规则是“按设计图示尺寸以台阶(包括最上层踏步边沿加300mm)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工程内容包括:“清理基层,铺设垫层、抹找平层、抹面层、抹防滑条、材料运输”。可见,“垫层、抹找平层、抹防滑条”这些工程量的计算方法,《计价规范》中并在做出具体规定。因此,在编制消耗量定额时应当: (1)构成清单项目主体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应尽量向《计价规范》的规定靠拢; (2)清单项目工程内容中“主体”以外具有“实体”性质的分项工程的计算规则,按国家基础定额规定。 5、基础定额中没有的清单项目,应根据其他定额或调查资料补充。 6、清单项目名称带有综合性的,编制消耗量定额时应对其进行分解、使其具体化。如“零星砌体”,可分解成砖台阶、砖锅台、炉灶、蹲台等,单独编制定额于目。 |
| |
|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
 |
相关新闻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