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管理,保障工程造价咨询业健康发展,加强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为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设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2000年第74号令、75号令、107号令《工程参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我站于2002年元月10日至18日对本市14家具有乙级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了年度业务检查,具体检查情况如下: 一、我市目前造价咨询业市场现状。 目前,我市造价咨询业没有真正形成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由于投资的多元化,条块分割的格局仍然存在,造价咨询业的有形市场难以建立,具体表现是:首先大企业(中央内蒙直属企业如一、二机、包铝、包钢)大而全的观念依然存在,企业有自己的基建处、预算处、审计科、内部自审结算,基建审核业务难以推向市场。其次,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规模大,但有自己的预审核人员,绝大部分工程都是包死的,只有极少的工程变更和现场签证,这部分工程公司人员足以应付,一般不向咨询单位委托。第三,财政拨款项目,该类项目一般由财政审价中心审核,造价咨询单位也是难以介入,既便是承揽了业务,最后还是支付咨询费太低而无法接受。第四,行业部门投资由行业事务所垄断,造成不均衡竞争(如银行、电厂等)。第五,自治区的各事务所通过各种关系来我市争夺市场份额.上述情况的存在,使我市造价咨询业市场份额所剩无几,加之市场包死的工程比重很大,使14家造价咨询单位对有限的市场份额的争夺十分残酷,加之市场运作不规范,承揽业务行政干预多,导致工程造价咨询业收费甚低,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我市造价咨询单位现状 本市共14家咨询单位,其中2家合伙制公司,12家有限责任公司,从业人员中造价师45人,中级预算人员65人,营业场所条件比较好,营业执照齐全.办公场所固定,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技术经济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有较先进的软件管理系统,通过检查,目前各造价咨询单位存在以下不足: 1.专业技术单一,知识更新缓慢。 多年来,由于我国工程造价字处理改革进程缓慢,造成从事工程造价的预算人员技术单一、基础差、素质低,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难以提供综合性服务,更谈不上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尤其是对加入WTO后有关国际惯例的了解甚少,造成上述情况的原困,一是由于受生产经营粗放型管理的影响,企业对专业人员智力投资力度不大,二是上级部向管理力度不够,实际工作应用太少,没有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尚未构建起与市场经济的有效联系,所培养的人才大多只能面向于国内工程建设的需要,难以打入国际工程咨询市场。 2.法制观念淡薄,缺乏应用法律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由于多年计划经济的惯性影响和激烈的市场竞争,建筑市场始终是买方市场,施工企业的地位与建设单位的地位不能相提并论,以及行政干预操纵和政策倾斜等因素,使施工企业的权利和义务得不到保障,因此,施工企业在承揽任务时,基本上是满足建设单位的要求,是无条件的接受建设单位的要求,根本没有讨价还价,申述的可能性,既便是承揽了业务,为了能及时得到工程进度款,而一再谦让、退避三舍,不愿和建设单位把关系搞僵,不敢用法律手段去维护自己的权利,虽然合同是按有关法律条款签订的,也只是形式而已长此以往,在施工企业的意识里就无法律观念而言,建设单位在这种土壤环境里享受优先、优惠的待遇,已习以为常,不重视法律条文,只想自己说了算,在这种情况下,造价咨询单位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有时迁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作法,具体表现为工程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在技术核定自单上只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双方签字,而没有加盖公章的现象。其次表现在主材差的处理上,由于新材料层出不穷,其价格不好控制,建设单位不了解市场行情,而只是在发票上签字,没有盖章。第三在工程结算时,既便是发现了如根据施工合同规定可以进行工期索赔和造价索赔的,也不予处理,不能公正地维护甲、乙双方的经济利益。如此手续不健全,一旦工程结算出现问题,就会处于被动局面,各事务所验资出现的问题教训是沉重的,实际工作中各方由于法律观念淡薄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苦不堪言的,即使是法制健全的社会,如果没有法制观念和社会统一的市场运作规则,那么建筑市场也将是混乱不堪的.尤其是加入WTO后与国际建筑市场管理接轨,必须了解国际惯例、法则,并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力和需求,否则只能是被淘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