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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二工程变更相关法规解读与典型案例
2.1工程变更相关法规的主要内容
1《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2《合同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3《合同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5《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
6《建筑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7《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
8《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
2.2工程变更相关法规解读
2.2.1工程变更的必要性及法律性质的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公平合理是基于签订合同时的承包范围、设计标准、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的,合同中所规定的双方权利和义务也是以此为基础的。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周期长等特点,因此,在施工承包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这种静态的前提往往会因为工程发生变更而被打破,则有必要在新的承包范围、在新的设计标准或在新的施工条件等前提下,建立新的平衡,追求新的公平和合理,这需要事先约定权利和义务分配的程序来保证的。因此,施工承包合同与一般其他合同相比,处理变更事项的程序条款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无论在建设部与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体)(GF-1999-0201)中,还是在《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3)中,在规定了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后均单独一章规定工程变更的处理,其目的就是为了在动态中更充分的、更全面地体现公平和合理。
工程变更的分类:
按照工程变更主要来源之于以下几个方面:
发包人为改变使用功能或基于客观条件等所提出的工程变更;
承包人鉴于现场情况的施工条件或遇到不可预见的地质情况等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第三人出于相邻权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为了修正或完善原设计而提出的设计变更。
按工程变更的性质和对工程造价的影响程度,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改变技术标准和设计方案的重大变更。例如结构型式的变更、重大防护设施及其它特殊设计的变更等。
第二类改变工程尺寸或工程质量的重要变更。例如改变标高、位置等。
第三类是变更原设计图纸中明显的差错或遗漏,不降低原设计标准下的材料代换和现场必须立即决定的局部修改的一般变更。
而按工程变更的具体内容,一般可将工程变更分为,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也包括发包人提出的“新增工程”。
工程变更与工程签证的关系及其本质
在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主要是以工程签证的形式来体现,所谓工程签证是指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发生了工程变更而通过约定的程序对其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损失赔偿等事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从其性质上来看,应视为是原工程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是工程款结算时的有效凭据。工程签证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定性的确认,即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认的签证;另一类则是既定性又定量、不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而且对变更的事实所需要的费用和延误的时间予以确认的签证。
静态的工程造价是签订合同时的工程合同价款,工程合同价款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动态的工程造价则是通过在工程合同价款的基础上以工程追加合同价款调整来实现的。工程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人确认后所增加的合同价款。它们与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关系如下: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工程追加合同价款=工程设计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增减而引起的增减的工程价款±施工条件变更增减的工程价款±工程索赔的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