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工程变更的量的确认和变更工程价款的计价问题。具体可分为以下几点:
1)如果没有签证来证明工程发生变更,但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施工的,该部分工程变更是否可确认以及如何确认;
2)假设上述第一问题的答案是可以确认并以其他证据来确定其工程量的,那么其计价如何确定;
3)如果工程签证只有工程变更的工程量的确认而没有具体计价的确定,法律如何规定这种情形下的计价原则。
2.3.3简要评析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签订是基于一定的承包范围、一定的设计标准、一定的施工条件等静态前提下进行的,并以此来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但是由于建设工程项目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在施工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工程变更,这种静态前提往往会被打破。工程变更形式一般包括:设计变更、进度计划变更、施工条件变更、增减工程项目的变更。
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式是对应静态前提条件的,而动态变化引起的工程造价的增减则以追加合同价款调整来体现的。二者存在以下等式关系:
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工程合同价款±工程追加(或减少)合同价款
虽然有以上等式,但是工程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与工程追加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并非一定相同。又因为工程追加合同款的约定往往明确程度不够,所以就会产生本案件的工程造价的纠纷。
1.工程签证对变更的事实和变更的计价标准予以明确约定,按约定计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此,对变更部分的计价标准的确定可以与合同约定的计价标准一致,也可以不一致,例如,本案中的工程变更签证中的计价可以与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计价一致,也可以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只要双方合意,均是合法有效的。这类工程签证一般是最有利于维护承包人利益的,也是在工程竣工结算中争议最少的一种工程签证。
2.工 程签证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其计价原则是按当地的计价规定和标准进行计价
工程签证从本质上讲就是一个补充的合同,而合同生效后对价款约定不明或未约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二)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规定履行。”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更加明确:“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是根据本地建筑业市场的建安成本的平均值确定的,属于政府指导价的范畴,所以,这类工程签证的工程价款可以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所以,工程签证仅对变更的事实予以确定,其计价原则上按当地的定额标准进行计价。
3.没有工程签证,只有其他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施工,其计价原则是按当地的计价规定和标准进行计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所以,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同意或要求其施工的,并且该证据经过举证、质证后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这类证据可视为工程签证,可以作为计算工程量的依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的精神,这类情况的计价原则也可参照签订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