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在2004年12月28验收,但未通过验收并责令整改。2005年1月20日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了该工程的工程结算书,由于该工程尚未通过验收,工程结算尚在审计之中,工程进度款已付过合同约定比例,所以发包人只能在承包人整改完毕和审价结束后,才能按合同约定给付余下工程款。
承包人于2005年2月1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发包人以承包人递交的工程结算书结算工程价款。为此发包人在积极应诉的同时,以承包人工期和质量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反诉。
1.3.2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承包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以及被告的反诉是否成立,主要有以下几点:
1)承包人在工程未通过竣工验收合格,是否有权向发包人要求支付工程竣工估
算价款。
2)若发包人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审核完毕,是否必然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什么情形可以反诉。
1.3.3简要评析
1.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是由承包人先按时保质地完成承建工程,后由发包人按时足额支付工程价款的特殊承揽合同。
而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因此,《合同法》在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并且,《建筑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说的更明确:“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因此,承包人承建的建设工程竣工合格是要求支付工程款的前提。
2.发包人逾期未审核完竣工结算文件,并非必然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在一般正常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工程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双方就应当结算。结算中,一般先由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由发包人审核或由发包人(或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价。但是,由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文件后往往迟迟不予答复或者根本不予答复,此时,承包人往往以发包人逾期结算视为认可工程结算文件为理由,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结算文件中形成的工程款数额,判令发包人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是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不结算工程价款的后果问题的规定。该条款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适用该条款而使承包人所递交的竣工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要符合三个逐级层次的条件。
第一个层次是:以“约定”为内容的前提条件。该约定必须明确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所附条件的内容(主要是约定答复的期限);另一方面是所附条件成就与否的法律后果(即明确约定:若逾期不签复,视为认可)。
第二个层次是以“递交”为内容的必要条件。该必要条件的成就应注意以下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应迅速递交,因为递交时间是约定期限的起始点;另一方面承包人递交结算文件应当是书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