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个层次是以“逾期”为内容的充分条件。该充分条件在具体操作中应注意以下二点:一方面发包人逾期答复不影响以结算文件作为决算依据的法律后果,附延缓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成就与否确定前,应有条件成就而取得权利或利益的希望。这种希望或可能性,在学理上,称为期待权。在条件成就后,民事法律行为当然发生效力,不须再有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或其他行为,另一方面发包人在约定的期限内对竣工结算文件的答复应是书面。所以,发包人逾期未审核完竣工结算文件,并非必然视为认可结算文件。
3.发包人对承包人提出的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请时,一般情况下可以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做出有利于自己裁判的请求。诉讼有三个要素:
1)当事人。任何一个诉讼,均有提起诉讼的原告与被诉的被告;
2)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做出裁判的对象,本案中的诉讼标的是承包人基于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的法律关系提出的要求发包人履行支付工程款的请求;
3)诉讼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提起反诉要具有以下条件:
1)主体条件。即必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
2)时间条件。即必须在本诉法院受理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
3)法院条件。即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本诉法院提出;
4)程序条件。即本诉与反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5)牵连条件。
即必须是本诉与反诉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
所以,只要符合以上的时间条件、法院条件、程序条件,本案发包人是可以提起反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