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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考试辅导:《税法2》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重点内容导读

www.zige365.com 2008-12-5 21:49:4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9)销售折扣: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折扣销售,如果销售额的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收入;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的金额。
  (10)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属上级主管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11)非营利性基金会的基金存款利息收入暂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12)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13)企业取得国家财政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直接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4)烟草公司(烟草专卖局)收到财政部门返还的罚没收入,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15)电信企业营业收入(本年新增内容)
  (16)金融保险企业购买的国债到期(或分期)兑付所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予以免征企业所得税,但相关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在二级市场上买卖国库卷所得,应按规定缴纳所得税。
  (17)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应税收入的确定:
  下列收入不征企业所得税:a.财政拨款;b.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项补助收入;c.社会各界的捐赠收入;d.国务院明确批准的其他项目。
  (18)储蓄机构代扣代缴利息税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收取手续费),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19)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收入的确定。
  (20)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收入的确定:
  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应按期计算利息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从2002年11月7日起,发放的贷款逾期(含展期,下同)90天尚未收回的,此前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应按规定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超过90天的应收未收利息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待实际收回时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自2001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不再提取坏帐准备金,但对符合税法规定的坏账损失,可据实在税前扣除。
  (2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变卖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22)各级福利彩票发行机构的福利彩票发行收入中用作社会福利基金,并纳入财政预算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部分,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福利彩票用于其他用途的其他发行收入,应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3)债务重组: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收入的确认
  注意销售收入的确认和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的确认。
  ▲扣除项目的确定
  1、扣除项目应遵循的原则
  包括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合理性原则。
  2、准予扣除的项目
  (1)成本。
  ①成本内容。外购存货成本:购货价格+购货费用+税金(消费税、关税、资源税和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②成本计价方法。
  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
  (2)费用。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为生产、经营商品和提供劳务等所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3)税金。
  (4)损失。
  在确定纳税人扣除项目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
  部分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借款费用支出(重点)
  (1)借款费用的内容。
  (2)借款费用支出的税务处理:


  2、工资、薪金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任职及雇佣员工的确定。
  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①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人员、职工浴室人员、理发室人员、幼儿园人员、托儿所人员;
  ②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③已出售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3)软件开发企业的工资、薪金,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是必须同时满足6个条件。
  3、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计税工资总额的2%、14%、2.5%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高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计税工资标准分别计算扣除;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低于其计税工资标准的,应按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分别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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