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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考试辅导:《税法2》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重点内容导读

www.zige365.com 2008-12-5 21:49:4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4、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
  (1)准予在税前全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包括:
  ①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②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③向农村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的捐赠;
  ④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2)限额扣除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项目。
  ①10%以内扣除的项目。
  ②1.5%以内扣除。适用于金融、保险企业的一般捐赠项目。
  ③3%以内扣除。适用于其他纳税人的一般捐赠项目。
  5、业务招待费支出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运用速算法的计算公式:
  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当级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当级扣除比例+当级速算增加数
  6、固定资产租赁费
  按照性质不同,固定资产租赁分为经营性租赁和融资性租赁。
  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从出租方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符合独立纳税人交易原则的租金可根据受益时间,均匀扣除。
  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规定提取折旧费用。
  金融保险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不按固定资产管理的电脑及其辅助设备,其租赁费可在租赁期内平均摊销,但最少不得短于3年。
  土地和房屋、建筑物的租赁。
  7、坏账损失与坏账准备金。
  (1)一般
  ①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关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但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5‰。
  ③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参照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2)特殊
  ①纳税人与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来账款,不得提取坏账准备金。
  ②纳税人按照规定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金,准予扣除。
  ③保险企业坏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1%。
  ④自2002年1月1日起,金融企业依据规定计提的呆账准备,其按提取呆账准备资产期末余额1%计提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凡符合规定核销条件的呆账损失,首先应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呆账准备,不足冲减部分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损失时,应相应调增其应纳税所得额。
  ⑤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的管理。
  8、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
  (1)广告费的扣除条件。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①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②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
  ③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2)扣除比例:一般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2%,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3)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制药、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家具建材商城和服装生产等特殊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的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的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4)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超过5年以上的,按8%扣除。
  (5)业务宣传费。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的范围内,可据实扣除。超过5‰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以后年度也不得扣除。业务宣传费与广告费应严格区分开来,凡不符合广告费条件的,应一律视同业务宣传费处理。
  ⑤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税前的扣除。
  10、汇兑损益
  汇兑收益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汇兑损失,在当期扣除。
  11、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
  (1)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2)管理费的扣除。
  纳税人按规定支付给总机构的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管理费,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管理费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准予扣除。
  (3)管理费的核定方法和提取比例。
  管理费的提取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总收入应该包括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所取得的实质上的所有收入。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4)保险企业按规定上交保监会的管理费,可以凭有关凭证在税前扣除。
  12、保险费用
  (1)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基金、待业保险基金;财产保险费、运输保险费;特殊工种职工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失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在税前扣除。
  (2)不得在税前扣除的保险费用:纳税人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不得扣除。
  (3)保险公司给予纳税人的无赔款优待,应作为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
  13、会员费
  纳税人加入工商业联合会缴纳的会员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纳税人按省及省以上民政、物价、财政部门批准的标准,向依法成立的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缴纳的会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
  14、住房公积金、补贴
  15、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
  新教材进行内容调整的部分。
  16、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17、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18、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可以扣除。
  19、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
  20、商业银行的有关费用。
  21、资助科技开发费用。
  (1)扣除的基本规定:
  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对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抵扣。
  (2)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
  企业向所属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提供的研究开发经费资助支出,不实行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3)资助方式: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经费的资助。
  纳税人直接向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资助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22、加油机税控装置及相关费用
  从2002年3月1日起,加油机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购置费用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其按规定提取的折旧额可在企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23、支付给职工的一次性补偿金。
  自2001年1月1日起,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出)等,属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二条规定的“与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所有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原则上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各种补偿性支出数额较大,一次性摊销对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影响较大的,可以在以后年度均匀摊销。具体摊销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24、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房地产成本和费用的扣除。
  25、企业财产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26、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
  27、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有关教师待遇的所得税政策
  28、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可在不超过当年本企业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9、石油、石化企业承担的社会性支出税前扣除规定
  30、期货交易所风险准备金所得税税前扣除规定
  31、保险公司准予税前扣除的保险保障基金(新增内容)
  32、其他项目
  不准予扣除的项目
  1、资本性支出:纳税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和对外投资的支出,不得扣除。
  2、纳税人购置或自行开发无形资产所发生的费用不得直接扣除。但无形资产开发支出未形成无形资产的部分,准予扣除。
  3、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被有关部门处以罚款,以及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扣除。
  4、纳税人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扣除。
  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照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税前扣除。
  5、纳税人参加保险后,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由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不得扣除。
  6、纳税人的非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不得扣除。
  7、各种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8、纳税人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与本身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不能还清贷款而由该担保纳税人承担的本息,不得在税前扣除。
  9、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10、除国家税收规定外,企业根据财务会计制度等规定提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1、企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自职工取得产权证明之日或者职工停止缴纳房租之日起,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有关房屋的折旧费和维修等费用。
  12、其他各项支出
  ▲亏损弥补
  亏损额不是企业利润表的亏损额,而是企业利润表的亏损额经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金额。
  1、一般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5年内不论纳税人是盈利还是亏损,都应连续计算弥补的年限。先亏先补,按顺序连续计算弥补期。
  2、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的亏损弥补:注意对于分立、兼并(合并)、股权重组之前发生的亏损该怎样进行弥补。
  3、免税所得的弥补
  4、联营企业的亏损,由联营企业就地依法进行弥补。投资方不得弥补联营企业的亏损。
  5、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单位)的亏损弥补。
  6、税前弥补亏损的审核。
  7、对于亏损弥补的管理。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关联企业的认定
  2、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方法
  ▲清算所得
  纳税人依法清算时,以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
  清算所得是指纳税人清算时的全部资产或财产扣除各项清算费用、损失、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1、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基本公式
  公式(1):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项目金额
  公式(2):应纳税所得额=利润总额+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2、利润总额的计算方法:不同行业的计算公式
  3、税收调整项目金额的汇集计算方法
  (六)资产的税务处理
  税法规定,纳入税务处理范围的资产主要有四类:即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流动资产,其中前三类资产需采取计提折旧或摊销的方式分次扣除。
  1、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1)固定资产的计价。一般以原价为准。其原价构成如下表。
  固定资产价值确定后,一般不得调整,有四种情况除外。
  (2)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
  (3)固定资产折旧的依据: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固定资产残值比例统一确定为5%。
  (4)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原则上采取直线折旧法。
  (5)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6)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方法及管理。
  对在国民经济中具有重要地位、技术进步快的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器设备;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的机器设备;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外购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或构成无形资产的软件,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1)无形资产应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
  (2)无形资产的摊销期限规定。
  (3)特别规定。
  3、递延资产的税务处理
  (1)递延资产包括开办费、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自有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2)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
  (3)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在固定资产租赁有效期内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4、成本计价方法的税务处理及存货计价的管理
  (七)股权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1)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
  (2)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政策。
  3、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照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如果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可在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3)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4、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含义。
  (2)一般原则。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如果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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