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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二考试辅导:《税法2》第一章企业所得税重点内容导读

www.zige365.com 2008-12-5 21:49:4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5、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含义。
  (2)一般原则。
  (3)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
  6、债转股企业的所得税处理
  (八)合并分立业务的税务处理
  1、企业合并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合并的含义。
  (2)一般原则。
  (3)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企业或其股东的收购价款中,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和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被合并企业可不确认全部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缴纳所得税。
  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
  (4)如被合并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基本相等,即净资产几乎为零,合并企业以承担被合并企业全部债务的方式实现吸收合并,不视为被合并企业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不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
  2、企业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1)企业分立的含义。
  (2)注意: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立资产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
  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3)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的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企业分立当事各方也可选择按下列规定进行分立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①被分立企业可不确认分离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不计算所得税。
  ②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③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的成本,须以被分立企业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进行调整。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新股”的成本应以放弃的“旧股”的成本为基础掌握。
  (九)减免税优惠
  1、民族自治地方的税收优惠: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定期减税或者免税。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的税收优惠。
  (十)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调整
  今年教材这部分按照新的会计准则进行了调整,注意结合新会计准则,多了解一下其中的科目变化及其原因。
  (十一)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预缴及汇算清缴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征收办法:实行按年计征、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办法。
  (2)按月(季)预缴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应纳税所得额×33%
  或=上年应纳税所得额×1/12(或1/4)×33%
  (3)年终汇算清缴的所得税的计算方法
  全年应纳所得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3%
  多退少补所得税额=全年应纳所得税额—月(季)已预缴所得税额
  企业所得税税款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若所得为外国货币的,应当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汇率折合人民币缴纳。
  2、境外所得税额扣除
  纳税人来源于我国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抵免,但抵免限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按我国企业所得税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有关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1)确定境外所得实际缴纳的所得税款m。
  可抵免的外国税收范围,必须是纳税人就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实际缴纳了的所得税税款,不包括减免税以及纳税后又得到补偿或由他人代替承担的税款。
  (2)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
  按照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规定,从境外取得的税后投资收益,应先将其还原后计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总额一并计算应纳税总额。
  在计算境内、境外所得的应纳税总额时,必须注意企业境外业务之间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企业境内、境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计算税收抵免限额M。
  税收抵免限额应当分国(地区)不分项计算。计算公式为:
  税收抵免限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来源于某国的所得额/境内、境外所得总额
  (4)比较m与M,确定实际抵免税额:如果前者小,按照实际抵免;如果前者大,按照后者进行抵免。
  (5)计算抵免后的应纳税额。
  抵免后的应纳税额=境内、境外所得按税法计算的应纳税总额-实际抵免税额
  (6)超过抵免限额部分的处理。
  纳税人来源于境外所得的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高于按规定计算出的抵免限额时,超过部分不得在本年度作为税额扣除,也不得列为费用支出,但可以用以后年度税额扣除不超过限额的余额补扣,补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7)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以不区分免税或非税项目,统一按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6.5%的比例计算扣除。
  (8)企业境外业务的盈亏可以相互弥补,但境内外之间的盈亏不得相互弥补。
  3、从被投资方分回税后利润(股息)应纳税额的计算
  如果涉及地区间所得税适用税率存在差异,则纳税人从其他企业分回的已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利润(股息),其已缴纳的税额需要在计算本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调整方法为:
  (1)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
  ①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低于被投资企业时分回的税后收益,不退还所得税;
  ②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一致时,不予补税;
  ③投资方企业与被投资企业的适用所得税税率虽然一致,但由于被投资企业享受定期税收优惠而实际执行税率低于投资方企业,投资方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按现行规定,投资方应先将分回的投资收益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然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作免予补税的投资收益扣除。
  (2)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
  如果投资方企业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按新规定,投资方企业分回税后投资收益时,直接将收益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第2行,已经在被投资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填列在主表第19行,按税法规定准予抵免的所得税额填列在主表第25行扣除。
  而2006年以前的办法是:先按规定将其还原为应纳税所得额(或称税前利润)计入收入总额,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然后将在被投资企业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予以抵扣。计算公式为:
  ①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投资方企业分回的税后收益÷(1—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②被投资方已缴税款抵扣额=来源于被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方适用税率
  中方企业单位从设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沿海经济开放区等国务院批准的特定区域(不包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中外合资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凡该中外合资企业适用15%或24%所得税税率的,中方企业应按规定计算补税。
  由此可以看出,新申报表的格式更有利于企业会计人员填报。过去参加过考试的考生应该注意新旧申报表的变化。
  4、核定征收应纳税额的计算。
  (1)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适用范围。
  (2)核定征收方式包括定额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两种办法,以及其他合理的办法。
  (3)核定征收的基本要求。
  (4)核定征收的程序和方法的确定
  ①通过填列《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征收方式。
  ②鉴定表中5个项目均合格的,可实行纳税人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查账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有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表1、4、5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或者2、3项均不合格的,可实行定额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2、3项中有一项合格,另一项不合格的,可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③主管税务机关对鉴定表审核后,应报县(市、区)级税务机关。县(市、区)级税务机关接到鉴定表后,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分类逐户及时进行审核确认。
  ④《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一式三份,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级税务机关各执一份,另一份送达纳税人。
  (5)核定征收方式的鉴定
  ①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时间为当年的1至3月底。当年新办企业应在领取税务登记证后3个月内鉴定完毕。
  ②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③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④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的有关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分类排队,认真测算,并在此基础上,按年从高直接核定纳税人的应纳所得税额。
  (6)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方法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
  或=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注意会出现相关的选择题目。
  (7)申报缴纳管理办法
  ①实行定额征收办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将核定的应纳税额分解到月或季,由纳税人根据各月或季核定的应纳税额,填制《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②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的,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进行纳税申报:
  ③纳税人对征收方式的鉴定、核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等事项有争议的,可在规定期限内依法向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诉。
  ④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稽查力度。
  ⑤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5、清算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十二)申报和缴纳
  1、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纳办法。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3、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权限及收入划分
  (1)征收管理范围
  (2)收入划分
  4、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5、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6、纳税申报表的格式和填报方法
  这部分内容也是属于在今年的教材中进行了大幅度修改的,需要特别注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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