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法概述
1、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的概念
(1)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活动,以及因这些活动而产生的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的特点:
①诉讼标的的特定性。诉讼标的是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法律关系。
②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上对抗的特殊性。民事诉讼是以依法协调民事权利义务为基础的,双方当事人在实体和程序上的地位是平等的。
③当事人处分权利的自由性。民事诉讼反映当事人民事权益之争,当事人无论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有依法处分其权利的自由。
④解决纠纷的强制性与最终性。当事人必须服从和履行最终的生效裁判,否则,将受到法律上的强制执行。
(2)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是指调整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是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典。广义上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宪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所作的有关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等。
2、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事的效力。即民事诉讼的主管范围。
(2)对人的效力。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无论是对中国人、外国人、无国籍人,还是对中国法人和组织或外国企业和组织,《民事诉讼法》均发生效力。
(3)空间的效力。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地方,包括领土、领海、领空和我国领土自然延伸的部分。
(4)时间的效力。《民事诉讼法》从1991年4月9日起施行,这就是生效的起始时间。《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新法典施行之前受理但尚未审结的案件,适用新法继续审理。
3、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辩论原则
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有权就案件的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辩驳和论证。人民法院通过当事人的辩论,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作出正确裁判。
(3)自愿与合法的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4)处分原则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5)人民检察院监督民事诉讼原则
4、民事审判基本制度
(1)合议制度
合议制是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民事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一审合议庭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也可由审判员组成;二审合议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2)陪审制度
陪审制度是审判机关吸收法官以外的社会公众人员代表参与案件审判的制度。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3)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为了保证案件公正审理而设立的一项审判制度。适用回避的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是:(1)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种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例题」民事诉讼中,按照规定,应当回避的情形有( )。
A.书记员何某是一起案件原告的父亲
B.鉴定人王某与一起民事案件存在利害关系
C.在一起民事纠纷中,审判人员张某是该案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