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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最新税收相关法律考前重点提示-民事诉讼法10章

www.zige365.com 2008-7-1 13:51:19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申请公示催告必须具备的条件: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发生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情况;必须由票据持有人提出申请;提出公示催告申请,必须向票据支付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四、执行程序

  1、执行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和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当事人履行义务的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程序的发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民事执行必须要有执行根据。

  (2)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作为执行程序发生的前提条件,必须是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拖延、逃避或拒绝履行义务。

  2、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

  (1)执行根据是指当事人据以申请执行和人民法院据以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又称执行文书。

  (2)执行组织,是指负责执行工作的职能机构,是人民法院内设立的负责执行工作的专门机构。执行机构由执行员、书记员和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代表人民法院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3)执行管辖的几种不同的情形:①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支付令,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②其他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则应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③如果执行的根据是人民法院作出的依法准予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则由作出该裁定书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4)执行对象,就是执行工作所指向的客体。我国民事执行对象是法律文书中规定的被申请人应给付的一定财产或者应完成的行为。被申请人人身不能作为执行对象。

  3、执行异议

  执行异议是指没有参加执行程序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对执行根据或执行对象提出不同的意见。

  4、执行和解

  执行和解是指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就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并得到了人民法院的批准,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5、执行开始

  (1)申请执行。指权利人在义务人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时,在一定期限内要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移交执行。指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后,承办该案的审判组织将法律文书移交执行组织由其直接移交执行的案件。

  6、执行措施的种类

  (1)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储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

  (3)查封、扣压、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4)搜查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

  (5)强制交付被执行人法律文书指定的财物或者票证。

  (6)强制被执行人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7)强制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

  (8)办理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9)强制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

  (10)执行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

  (11)对无形财产及其他特定权益的执行。

  7、执行中止

  执行中止是指执行程序开始后,应当执行的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暂时停止执行程序的进行,待这种特殊情况消失后,再继续执行程序的制度。

  「例题」在执行民事判决的过程中,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中止执行的是( )。

  A.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B.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C.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D.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E.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答案」BCE

  「解析」本题考核执行程序中止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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