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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

www.zige365.com 2011-9-4 17:45:5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GB 50368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重要性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层或多层重要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及其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1.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1.00h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且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构造措施。对于其他情况,屋面板上的屋面防水层和绝热层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5.1.6  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当房间隔墙采用难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超过l00m2时,其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的楼板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楼板时,该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吊顶采用不燃烧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院、疗养院、中小学校、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25h的难燃烧体。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的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烧体。

5.1.8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经防火保护后的构件整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规定。

5.1.9  民用建筑外保温和外墙装饰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要求,或经权威试验机构通过实体火灾试验确定。

5.2  总平面布局

5.2.1  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民用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房(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除本节的规定外,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11

7

8

10

   

14

9

10

12

注:相邻两座建筑物,当相邻外墙为不燃烧体且无外露的燃烧体屋檐,每面外墙上未设置防火保护措施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面积之和不大于该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规定减少25%

5.2.3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1  两座建筑物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2  相邻两座建筑的建筑高度相同,且符合本规范第6.1.1条的规定。

5.2.4  相邻两座建筑符合下列条件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4.0m

1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屋顶不设置天窗、屋顶承重构件及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

2  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且屋顶不设置天窗,较高一面外墙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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