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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

www.zige365.com 2011-9-4 17:45:5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000m2

4  当地下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下列措施进行防火分隔:

1)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该室外开敞空间的设置应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3条的规定

2)防火隔间。该防火隔间的墙应为实体防火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4.14条的规定;

3)避难走道。该避难走道应符合本规范第6.4.15条的规定

4)防烟楼梯间。该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的门应为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5.3.8  当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步行街的宽度不应小于两侧建筑相应的防火间距要求,长度不宜大于300m

3  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4  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建筑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当步行街的宽度不小于12m时,耐火极限可不限,但应采用不燃材料。毗邻商铺之间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墙体分隔;

5  步行街两侧商铺的出口可直接通至步行街,但通过步行街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

6  步行街顶棚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排烟口并均匀布置,其总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0%

步行街内每隔50m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长度超过150m的步行街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7  当步行街的长度大于24m时,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需要;当步行街的长度超过150m时,应在中间部位设置进入步行街的消防车道;

8  当步行街为全封闭内街时,应按本规范有关中庭的要求执行。

5.4  平面布置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不同场所的实际用途及其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要求等因素合理布置。建筑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其他部位分隔。

5.4.2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设置在民用建筑内。

5.4.3  老年人活动场所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具有独立的安全出口。)

5.4.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3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建筑和医院、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内;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三级耐火等级的商店、学校、电影院、剧院、礼堂、食堂、菜市场不应设置在三层及三层以上楼层。单独建造时,不应超过2层。

四级耐火等级的学校、食堂、菜市场、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院建筑应为单层建筑或设置在建筑的首层。

5.4.5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宜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最远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9m受条件限制必须布置在建筑物内首层、二层或三层以外的其他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当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2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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