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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7)

www.zige365.com 2011-9-4 17:45:57 点击:发送给好友 和学友门交流一下 收藏到我的会员中心
2,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厅、室的疏散门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5.4.6  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置在其他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2  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  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5.4.7  居住建筑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空间处于同一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居住部分与商业设施等部分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和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完全分隔,且居住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独立设置。为居住部分服务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2  居住部分和商业设施等其他功能场所的安全疏散、消防设施等防火设计,应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或商业服务网点的规定执行。

5.4.8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必须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0.75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2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m的窗槛墙;

3  锅炉房、变压器室等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隔开。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设门窗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窗;

4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  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6  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7  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的有关规定。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8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9  应设置与锅炉、油浸变压器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

10  燃气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燃油、燃气锅炉房应设置独立的通风系统,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章的有关规定。

5.4.9  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布置在首层及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的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2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8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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