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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经济师职称考试复习资料搜集:中级财税-商品课税制度
题库下载 咨询 2015-8-9 10:37:19 电子书  课件下载  考试题库 评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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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商品课税制度

  第一节 增值税制

  一、了解增值税的概念

  二、熟悉增值税的纳税人

  三、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及进口货物。

  (一)销售货物的规定

  1.基本规定:货物指的是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2.掌握8项视同销售的规定

  (二)提供的应税劳务――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三)混合销售行为――依据纳税人的主业判断

情形

税务处理

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

以纳营业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建筑业的混合销售行为

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四)兼营非应税劳务的规定

  兼营行为是多项行为涉及到两种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五)熟悉部分货物的征税规定

  (1)货物期货。包括商品期货和贵金属期货,应当征收增值税。

  (2)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应当征收增值税。

  (3)建筑材料、构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其他情形,征收增值税。

  (4)集邮商品

情形

税务处理

邮政部门销售集邮商品

营业税

集邮商品的生产、调拨;邮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销售集邮商品

增值税

  (5)缝纫,应当征收增值税。

  (6)饮食业销售货物

情形

税务处理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销售食品

营业税

饮食店、餐馆、酒店、宾馆、饭店等附设的门市部、外卖点对外销售食品;专门生产或销售货物(包括烧卤熟制食品在内)的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

增值税

  四、税率

  (一)税率

  1.货物税率

  (1)基本税率:17%

  (2)低税率:13%

  (3)零税率――出口货物

  2.应税劳务税率:17%

  3.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

  (二)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3%;了解其他征收率的规定

  1.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

纳税人

分类

税务处理

一般纳税人

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7%或者13%)×17%或者13%

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4%)×4%×50%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外的其他物品

按适用税率征税

小规模纳税人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

纳税人销售旧货

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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