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济师>复习指导>正文
2015年中级经济师职称考试复习资料搜集:中级财税-商品课税制度
题库下载 咨询 2015-8-9 10:37:19 电子书  课件下载  考试题库 评论 收藏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1.销售数量――啤酒、黄酒、成品油、卷烟、白酒

  2.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不包括:

  (1)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

  (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

  (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注意:白酒生产企业随应税白酒的销售而向购货方收取的“品牌使用费”应缴纳消费税。

  3.特殊规定

  (1)自设非独立核算门市部,按门市部对外销售价格和销售数量计税。

  (2)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用于其它方面的,于移送使用时纳税。

  计税依据:售价、组价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注意:

  ①既是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也是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

  ②成本利润率按消费税的成本利润率计算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

  委托加工:委托方提供原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的行为属于委托加工行为。注意假委托加工的情形。

  委托加工计税价格的确定:售价、组价

  六、掌握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情形

类别

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自行销售应税消费品

1.从量定额――黄酒、啤酒、成品油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2.从价定率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3.复合计税――卷烟、白酒

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税率

(二)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

1.应纳税额=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自产自用数量×税率

2.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三)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

1.应纳税额=受托方同类消费品销售单价×委托加工数量×适用税率

2.受托方没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四)进口应税消费品

1.从价定率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从量定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3.进口卷烟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比例税率+应税消费品数量×单位税额

  (五)外购、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扣除

  纳税人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可以按生产领用数量扣除已税消费税的税款。

  (1)按生产领用数量抵扣已纳消费税

  (2)除石脑油外,其他的要求必须是同类消费品抵税;

  (3)酒及酒精、成品油(除石脑油、润滑油外)、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不抵税。

  七、熟悉消费税的征收管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期限、纳税地点

  注意:委托个人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第三节 营业税制

  一、了解营业税的概念

  二、熟悉纳税人

  三、熟悉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

  应税劳务:除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外的劳务

  掌握“境内”的含义:

  1.提供或者接受应税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四、熟悉税率――分行业比例税率:

税目

税率

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

3%

金融保险业、服务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

5%

娱乐业

5%~20%

其中台球、保龄球税率为5%

本新闻共6页,当前在第4页  1  2  3  4  5  6  

上一篇:2015年中级经济师职称考试复习资料搜集:中级财税-税收理论 下一篇:2015年中级经济师职称考试复习资料搜集:中级财税-所得税制度
我要投稿 新闻来源: 编辑: 作者:
相关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