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公司的变更
(1)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有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吸收方保留,被吸收方解散。新设合并即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2)公司分立
公司分立的方式有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两种。新设分立,即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分为两个以上新的企业法人。派生分立,即原公司继续存在,由其中分离出来的部分形成新的企业法人。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公司的增资与减资
公司增资,必须由股东大会(股东会)会议作出决议。公司减资,应当由董事会(执行董事)制定减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决议,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4)公司组织变更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3、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公司的解散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③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⑤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法予以解散。
(2)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分为破产清算程序和非破产清算程序。破产清算程序适用《破产法》的规定;非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公司法》的规定。
4、公司登记
公司登记属于法人登记,目的是创设法律人格,赋予公司独立主体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公司登记,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和公司股东之间的财产关系以登记为准。
(1)公司登记的事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名称。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
②住所。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③法定代表人姓名。
④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⑤实收资本。
⑥公司类型。
⑦经营范围。
⑧营业期限。
⑨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以及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注意: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公司登记的种类
公司登记包括: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和分公司登记。
①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作为申请人,申请设立登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②公司设立登记的效力:公司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合法凭证;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公司取得名称专用权。
③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公司不得擅自改变登记事项。